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厚彻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执47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上海厚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厚彻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9日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20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厚彻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36,57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714.20元,减半收取计357.10元,由原告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厚彻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厚彻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在执行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后,本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凤溪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帐户,已冻结569.23元。除上述已冻结的银行帐户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将被执行人上海厚彻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8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