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3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1348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耀城广场11、12幢11-902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0731520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检测费23080元,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308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经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11月7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0年3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37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