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82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9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检验费人民币327,596.70元、**8,260.60元;偿付以人民币327,596.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8,260.60元为基数,按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同期利率(LIBOR),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6.98元,保全费2,157.98元,合计5,264.96元。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为督促被执行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电话记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剑
书 记 员 刘 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