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1420号
申请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杨栋,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义仓,任公司董事长。
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502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9900元;二、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其他双方互不纠缠。因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对于在网上无法查询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
3、查名被执行人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10年的江铃全顺牌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故不予处置。
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债权尚余6799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02执14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峰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郝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