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1065号
申请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友谊南路春光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金水区经三路北段28号融丰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王遵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朝阳二街。
法定代表人:古全祥,院长。
申请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13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广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陟县人民医院银行存款8138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589元,由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