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2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许立,男。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8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3762.3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9年10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3、2019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12月10日将被执行人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零星存款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快宜居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