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3民初1077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新安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针织路16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康坦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54元,减半收取17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7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