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271民初608号
原告:甘肃云商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机场南路明珠社区北侧2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25338034U。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某,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胡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1ENFA7N。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原告甘肃云商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胡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甘肃云商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云商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甘肃云商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