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271民初3866号
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4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1CDHP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迈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机场南路2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7161903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甘肃普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云商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机场南路2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2533803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1998年1月28日出生,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迈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普斯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07元,减半收取计135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