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1民初969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周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城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396923。
被告:**,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琴,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宁 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