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1民初1305号
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株良镇城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396923。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琴,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