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433号 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城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3969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4AGE8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原告尚需搜集证据,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