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433号
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城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1473969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4AGE8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原告尚需搜集证据,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江西省焦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