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3民初5923号
原告:厦门辉煌鹏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99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MA2XT7NRSF。
法定代表人:林晓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321367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辉煌鹏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辉煌鹏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辉煌鹏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辉煌鹏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为114元,由厦门辉煌鹏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慧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