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建路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3执823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路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路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福建路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件款共计640091元,现双方约定自2021年4月起至2021年8月止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款100000元,剩余案件款140091元于2021年9月20日付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浙0523执8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泰寅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法官 助理  陈 嵩 书 记 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