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路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路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83执4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路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321367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东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601196256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路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人民币5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执行费人民币75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10月15日先后对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除部分银行存款外,有牌号为冀E×××××长安牌、冀E×××××长安牌汽车各1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上述银行账户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因被其他法院诉讼保全本院未能划拨。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冀E×××××长安牌、冀E×××××长安牌汽车已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查无去向未能实际扣押。
3、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邢台市汽车改装工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长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