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24民初123号
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6JW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赣州建筑业总部大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6809431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锦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