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璞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24民初124号 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T6JW4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璞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科技一大道以东、火炬六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35N6K9X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璞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计591元,由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