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8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塑友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S5-2幢4层B2-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塑友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被告武汉塑友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塑友佳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武汉塑友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武汉塑友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