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2453号
原告:冯某,男,生于1954年10月23日,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9820756ON。地址:邓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告知原告后,原告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