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611-613号A幢20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262号云路中心F幢25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云2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992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7220元、执行费623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 为了调查被执行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调查措施: 1.于2022年4月2日、2022年8月5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被执行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号牌为云A3××**大众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涉在开远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等刑事财产刑案件中因涉及犯罪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2022年6月30日,通过协助执行单位昆明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除上述已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处置的号牌为云A3××**大众牌汽车一辆外,未查询到其他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该公司已于2022年2月16日被吊销,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2022年7月1日,*****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监狱,本院委托该监狱代为向***调查被执行公司财产状况、以及履行债务计划,***表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无财产,现无履行能力。 4.2022年7月6日,**被执行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除本案外,在官渡、个旧、蒙自、河口法院的相关案件中均为案件被执行人,相关执行裁定书表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2年8月17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的***、***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案件中,作出(2020)云250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其中第四十项将涉及***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判决予以没收。开远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云2503执927号,涉***利用走私资金投资的***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财物28件,相关账户资金已被作为违法所得依法执行没收。 6.2022年7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予公示。 7.2022年8月14日,8月18日,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查控措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拟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明确表态。 综上,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工程款69920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7220元、执行费6236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经向申请执行人***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释明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钊 书 记 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