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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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1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1民特1459号民事裁定已于2020年12月30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35947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执行费439.21元。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1021执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赑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