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2462号
申请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直塘村直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NR7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164278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9136.25元予以冻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9136.2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