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392号
申请保全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直塘村直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YNR7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164278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9136.2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