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中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79号远洋国际中心A幢2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双方《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看,是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设备、材料,被上诉人只是提供劳务,不提供材料和设备。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施工图纸,被上诉人按上诉人的指示操作,这是典型的承揽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二,即便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索要劳务分包报酬,与建设工程本身无关,不是物权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的物权争议,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第18条的约定,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浙江玉信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2017年5月,其与案外人丹江口市金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承揽合同,就该公司向上诉人湖北金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承揽的“晶科电力山东新泰100MWP领跑者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后案外人退出合同关系,由上诉人承受合同主体地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竣工验收且确认工程量后,于2018年1月26日补签《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9月5日,上诉人重新发送工程量确认清单一份。被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分包的劳务施工工程已经按约完成,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未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报酬,由此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涉案合同的约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