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2552号
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9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银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中路535号1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银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银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83,06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银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83,06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