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411执4837号 申请执行人A: 被执行人B: 关于A与B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5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5050元,本院已于2025年11月25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A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5)45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