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411执3131号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关于甲与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724.52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31724.52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1354.52元,收取执行费370元。至此,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5)91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