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411执3131号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关于甲与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1724.52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31724.52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1354.52元,收取执行费370元。至此,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浙嘉秀洲劳人仲案(2025)91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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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