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民终1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320国道南(洪昌南路628号)809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兴浦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临海圆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湾村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平市**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海圆汇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22)浙1082民初8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上诉人浙江兴子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