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3908号
原告:河南X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马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河南X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邓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X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X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