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13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亮,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大新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佑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亚,北京市法(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华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河南华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在西峡县人民法院另案起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华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鸿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