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某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529号 申请人: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东3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8337765H。 法定代表人:周品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新卫村十二组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7570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32026.64元的财产,并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32026.6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