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5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东3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8337765H。
法定代表人:周品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新卫村十二组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7570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752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32026.64元的财产。申请人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