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太仓某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5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东3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8337765H。 法定代表人:周品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新卫村十二组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7570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752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32026.64元的财产。申请人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旖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