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7529号之四
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技术开发***路东3幢,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8337765H。
法定代表人:周品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新湖新卫村十二组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7570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蓝德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28元,减半收取计260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14元,由原告浙江飞普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旖雯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