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8民初2716号
原告:遂平县某某装饰家居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遂平县。
经营者:***,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遂平某某公司,住所遂平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某某装饰家居服务中心与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遂平某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某某装饰家居服务中心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某某装饰家居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某某装饰家居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遂平县某某装饰家居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