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民初13645号
原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纬二支路交叉口置地清河苑3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开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知昊,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由原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明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司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