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431民初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河南某某公司返还河北某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368558.9元;2、依法判决河南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北某某公司提供施工资料并完善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3、依法判决河南某某公司向河北某某公司开具已付款金额增值税专项发票;4、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8日,河北某某公司、河南某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河南某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包(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项目工程,工程地点:吴官营镇西张六固村、吴官营村、贾庄村、叶官营村、郝庄村、八家寨村及小寨镇常庄村、要东庄村、榆林村、驸马寨村、库庄村。河南某某公司承包内容包括:管线交接桩、撒灰线、扫线、作业带清理、施工便道修整、接管、布管、二次倒运、不用的管道回收至发包方指定的料场、挖沟开槽、下管、焊接、警示带铺设、废料清场、恢复地貌、三桩埋设。防腐补口、补伤、电火花检测(下沟前一遍、下沟后一遍)、阴极保护桩安装埋设。上述施工合同第二条2.2.4款约定,“承包方负责施工前的安装告知手续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河南某某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无故停工,致使河北某某公司通过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完工花费费用1279760元,该项费用应由河南某某公司承担,且河南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电线、水管、水泥等不予处理,致使河北某某公司垫付赔偿费用138770元;因河南某某公司施工不符合合同要求,河北某某公司因此向他人支付的施工机械费用128465元以及因河南某某公司原因致使河北某某公司支付增加的第二季青苗补偿款28568元;合同中第二条2.2.4款明确约定应由河南某某公司负责管道施工前的告知手续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而河南某某公司在施工前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施工中也未办理监检手续,导致管道至今不能正常投入使用,致使河北某某公司受到市监局处罚,造成损失230000元应由河南某某公司承担。上述非河北某某公司过错,均为河南某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河北某某公司损失共计1805563元应由河南某某公司承担。河南某某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毕后(河南某某公司未施工完毕),工程总价款应为1837004.1元,但是因河南某某公司未完工,导致河北某某公司增加其他损失1805563元,河北某某公司共计支付给河南某某公司40万元,河南某某公司应返还河北某某公司368558.9元。总上所述,因河南某某公司的种种违约行为,给河北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全部应由河南某某公司承担。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工程所在地管辖。为维护河北某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为支持其诉请,河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河北某某公司与河南某某公司签订的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当庭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河北某某公司与河南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合同中约定河南某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2、河北某某公司与第三方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线路断点焊接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量签证单复印件1份、工程量确认单复印件1份、工程结算单复印件1份、昆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单1份、付款回执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因河南某某公司违反与河北某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未完工、未办理管道施工前的安装告知手续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等)导致河北某某公司向第三方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出的施工费用1279760元;
3-1、善堡阀室-鸡泽门站段508施工、机械明细表附11份原始凭证以及付款回执,证明因河南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河北某某公司另行多支付的施工费、机械费等费用128465元;
3-2、善堡阀室-鸡泽门站段508电线水管等赔偿明细表附14份原始凭证以及付款回执,证明因河南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他人电线、水管,导致河北某某公司向第三人支出的赔偿款138770元;
3-3、善堡阀室-鸡泽门站段508第二季补偿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河南某某公司方停工延期导致河北某某公司向第三人支出的费用28568元;
4、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邯市监处罚(2023)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因河南某某公司未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2.2.4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管道施工前的安装告知手续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河南某某公司因未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导致河北某某公司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180000元;
5-1、液化天然气采购合同复印件9份,证明因河南某某公司未能及时完工,导致采暖季时管道不能正常使用,河北某某公司无奈只能高价采购LNG作为气源替代性方式供气,与第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5-2、2021-2022采暖季鸡泽液车明细表复印件2张、采购液车过磅单复印件14张、第三方各液车气源公司出具的付款回执22张、第三方各液车气源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复印件22张(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份期间,河北某某公司采购第三方各气源公司LNG775.54吨,花费4625551.1元,该项费用是因河南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应由河南某某公司承担;
5-3、与第三方河北某乙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2021-2022采暖季天然气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因河南某某公司未及时完工导致河北某某公司无奈购销与第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5-4、河北某乙燃气有限公司采购明细表复印件1张、河北某乙燃气有限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复印件18张(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河北某某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份向第三方河北某乙燃气有限公司采购管道天然气10416150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额外增加采购成本0.91元,河北某某公司为此共计损失成本952750.89元应由河南某某公司承担。
河南某某公司辩称,1、河北某某公司、河南某某公司双方在2021年7月15日签订的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施工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合同中第6条约定付款方式(详见施工合同)按照工程进度河北某某公司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签订合同后,河南某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入场至2022年1月29日离场期间经双方核对河南某某公司实际施工的米数为11326米,然而河北某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接近竣工时(工程米数为12738米),河南某某公司不得不停工,在此期间,河北某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案外人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与河南某某公司签订内容一致的合同,综上,河北某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河南某某公司予以支付工程款,至于河北某某公司与案外人达成的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于其所产生的自称的损失由河北某某公司承担。
河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河北某某公司立即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62344.2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自2022年1月29日直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的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北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28日,河北某某公司、河南某某公司双方就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全长约12.738公里,以实际长度为13.013公里为准。其中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管道施工固定单价、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为按照工程进度进行付款。
在2021年10月12日入场后,直至2022年1月29日,河北某某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约定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河南某某公司无奈之下离场。2023年5月18日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施工工程量进行了汇总,确定河南某某公司施工长度为11.326公里,合计工程款为1612344.2元,河南某某公司对以上汇总确认后,经河南某某公司多渠道催要,河北某某公司仅共支付了35万元工程款,剩余1262344.2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河南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为支持其反诉,河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施工合同,证明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单价以及实际工程量以实际核算为准的米数及付款方式,可以证明在本案中由于河北某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量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然违约,对于河南某某公司产生的河北某某公司逾期付款占有资金之间的利息具有合法性基础,依法应当得以支持;
2、工作量汇总表1张,证明河北某某公司的代理人***向河南某某公司代理人***发送的工程量汇总单,河南某某公司对河北某某公司发送工程量汇总单中的工程量、工程款1612344.2元予以认可;
3、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13张及录屏光盘1张(庭下提交录屏光盘),证明自河南某某公司在2021年7月28日入场之后均及时向河北某某公司当时负责人***发送工程进度现场照片已证实河北某某公司应当按照该工程进度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4、中国建行电子回单两张,证明河北某某公司在河南某某公司离场后双方核算后分两次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金额合计为350000元;
5、微信聊天截屏1张及协议1份,证明河北某某公司代理人向河南某某公司发送的和解协议,其中内容约定与河南某某公司以上举证相吻合,具体内容为河北某某公司所称的监检手续不合格的原因是因河北某某公司造成的。
河北某某公司辩称,河南某某公司诉状中所述其施工总长度及应该付其工程价款不正确,双方从未实际测量施工长度,也从未对账。且河南某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只挑选容易施工地段施工,造成其中有20多处段点,河北某某公司另找他人施工,花费代价很大,另因河南某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停工等违约行为导致河北某某公司另找他人施工,延误工期等损失详见河北某某公司诉状。综上,河北某某公司不应支付河南某某公司任何款项,河南某某公司应赔偿河北某某公司所有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7、8月份,河北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河南某某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施工合同》,内容为:“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发包方)施工单位: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二、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工程地点:吴官营镇西张六固村、五官营村、贾庄村、叶官营村、郝庄村、八家寨村及小寨镇常庄村、要东庄村、榆林村、驸马寨村、库庄村;2、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天然气高压管道,管径508mm,设计压力6.3Mba,材质L415M,全长约12.738公里(实际长度以竣工后音频检测长度为准)。2.2承包内容:2.2.1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安装:管线交接桩、撒灰线、扫线、作业带清理、施工便道修整、接管、布管、二次倒运、不用的管道回收至发包方指定的料场、挖沟开槽、下管、焊接、警示带铺设、废料清场、恢复地貌、三桩埋设。防腐补口、补伤、电火花检测(下沟前一遍、下沟后一遍)。阴极保护桩安装埋设。2.2.2发包方提供主材。发包方负责将主材运至料场。承包方负责现场交接主材辅材(卸车费由承包方承担),从料场运至作业带,并负责作业带内的运输。2.2.3辅材和消耗性材料由承包方负责,消耗材料包括:石英砂、液化气。辅助材料包括:焊条、焊丝:2.2.4承包方负责管道施工前的安装告知手续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监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2.2.5以上条款中除明确提出由发包方负责外,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本次合同工程款里,发包方不再另行追加任何费用。(水工保护的类型和做法,额外工作量,现场确定后,以签证体现)。2.2.6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遵从发包方现场人员和监理的指令。在图纸没有及时提供时,承包方应遵从原则依次顺序为:(1)设计说明文件、(2)国家规范、(3)监理指令。2.2.7因地下障碍物产生后期的连头。费用发包商补助承包商。2.2.8后期施工完成管材回收后承包商不在支付场地费用。2.2.9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增加作业带的地方有发包商处理承担费用。2.3现场施工线路变动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有发包商承担。三、工程期限3.1合同工期:20年_月_日至20年_月_日。3.2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为_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方所要求实际进场日期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GB50369-2006《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合格率100%。五、合同价款5.1管线施工固定单价分项明细如下:5.1.1交桩、扫线、清表合计5000元/公里;5.1.2接吊运、布管、场地、二次倒运合计15000元/公里;5.1.3管道焊接组对(含设备、焊材)96700元/公里;5.1.4防腐补口、电火花检测125元/道口(每公里按80道口计算,超出计算以外按实际工程量结算)。5.1.5阴保1300元/处(不含料)5.1.6管沟开挖回填、三桩安装18000/公里:以上价格为含竣工资料及税金价款,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线长度以第三方音频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长度为准。六、付款方式6.1人员设备进场报验合格后,完成作业带清理、布管,发包人支付工程项目款的10%。6.2每月30号承包人提供本月施工完成项目工程量及相关施工资料,甲方项目及监理人员组织核实工作量并审批,于次月15日后支付上月所审批工程量价款的60%。6.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工程价款的70%,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25%,剩余质保金在甲方验收完成后无质量问题1年无息付清。七、结算方式工程验收及竣工资料合格后30天,甲方组织结算。结算价格按照中标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现场冷弯加工费按照加工单价另行计算。工程量按照音频检测长度计算。八、发包方责任与义务:8.1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8.2发包方应及时协助承包方取得准确、正式、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8.3发包方负责办理市政规划、消防、交通、铁路、路政、园林、河道等燃气工程施工的所有手续及费用;负责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手续及费用。8.4发包方负责工程过桥、河、铁路等与相关部门的手续及费用。8.5发包方负责把施工管材运至安装地点的施工作业带附近,承包方负责接货,接货产生的吊装、运输、人工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九、承包人责任与义务:9.1必须认真按照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9.2工程质量达不到国标规范验收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相关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9.3安全施工事项:承包人应遵守并严格履行协议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安全施工协议书)。9.4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5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9.6承包人因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产生的纠纷由承包方自行处理,不得因此拖延工期,若造成工期拖延给发包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十、其他规定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恪守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各自权利和义务。若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字盖章页。发包方(盖章)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路××:张家口银行永年支行帐号:5340********。发包方(盖章):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开户银行:帐号”。合同签订后,河南某某公司在2021年7月28日按照约定开始施工。2021年12月底,因河北某某公司有一段需要干活的地没有征下来,河南某某公司在2022年1月中、下旬没有完全完工的情况下离场。庭审中,双方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12月5日投入使用。
期间,河北某某公司与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线路断点焊接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线路断点焊接项目,工程地点为河北省邯郸市鸡泽,承包范围为天然气高压管道,管径508mm,设计压力6.3Mpa,材质L415M,断点焊接21处,合同工期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0日。合同签订后,濮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施工,河北某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
2022年1月14日,河北某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23年8月23日,河北某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向河南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
2022年2月20日,河北某某公司给河南某某公司发函,内容为:“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关于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工程进度亟需加快开展的函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21年签订的《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施工合同》,目前工程范围仍剩余2公里天然气高压管道的沟槽开挖、焊接、防腐补口等。2022年春节前至今,经我方多次催促,工程承包方始终未进场施工,已严重影响我公司天然气高压管网的规划和建设,限制我公司在当地天然气利用市场的开拓。为双方良好开展合作,请贵公司收到函后与三日内进行开工建设,加快施工速度,否则我公司将保留追究因暂停施工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力。特此函告!”
2023年5月18日,河北某某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河南某某公司***发送了5张关于工作量及工程款的汇总表,在工作量汇总表2大线工作量汇总显示,扫线、清表长度(千米)9.312,合同单价(万元/千米):0.5,金额(万元)4.656;吊运、布管、倒运长度(千米)11.326,合同单价(万元/千米):1.5,金额(万元,16.989;焊接长度(千米)11.326,合同单价(万元/千米):9.67,金额(万元)109.52242;防腐1064(道口),合同单价(万元/千米):125元/道口,金额(万元)13.3;管沟开挖、回填、三桩埋设长度(千米)9.315,合同单价(万元/千米):1.8,金额(万元)16.767;小计(元):1612344.。表底说明显示,整体焊接米数为11326米,但是其中部分管沟未开挖、回填,三桩为敷设,滞留断点22处未施工、阻工导致工期延误、打架扰乱施工秩序等,故不应当按照工程量方式结算工程款,应当按照全线整体工程款扣款项后余得,即总金额-突击工程款-赔偿款-其他扣款项最终结算价格,详见附表2、3。按照合同价格为1969334.1元;按照市场价格:1969334.1-539973(定向钻按照市场价核算差价)=1429361.1元。
2023年11月2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邯市监处罚(2023)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河北某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罚款180000元。
2024年1月12日,河北某某公司以河南某某公司的种种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河北某某公司将诉讼请求一变更为:“依法判决河南某某公司返还河北某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318558.9元”;增加诉讼请求5、依法判决河南某某公司赔偿因其未按时完工,致使河北某某公司高价采购液化天然气替代管道气供应,给河北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952750.89元。
2024年2月24日,河南某某公司以河北某某公司对以上汇总确认后,经河南某某公司多渠道催要,河北某某公司仅共支付了35万元工程款,剩余1262344.2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为维护河南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河北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以上案件事实亦有本案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河北某某公司与河南某某公司在2021年7、8月份签订《管道天然气气化邯郸配套环线工程(鸡泽段)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河南某某公司施工量和工程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本案中,2023年5月18日河北某某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河南某某公司***发送工作量汇总表,据此,本院可以确认河南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施工的大线工作量工程款为1612344.2元(包括扫线、清表4.656万元,吊运、布管、倒运16.989万元,焊接109.52242万元,防腐13.3万元,管道开挖、回填、三桩埋设16.767万元)。河南某某公司作为承包方,已经按照合同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在2022年12月5日已投入使用,故河北某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河北某某公司已支付350000元,故河北某某公司在支付河南某某公司工程款时应予扣除。关于被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80000元问题,根据《施工合同》2.2.4承包方负责管道施工前的安装告知手续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监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的约定;庭审中双方认可应在施工前办理监检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不办理监检手续不能施工,因此被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根据《施工合同》九、承包人责任与义务:9.1必须认真按照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的约定,河北某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作为承包方的河南某某公司施工过程监督不到位,双方均存在过错,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对该笔罚款双方应平均承担,即河北某某公司承担90000元,河南某某公司承担90000元。综上,河北某某公司应支付河南某某公司工程款为1612344.2元-350000元-90000元=1172344.2元。
关于河北某某公司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问题,河南某某公司作为承包方,已经实际施工,且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本院对河北某某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河北某某公司主张提供施工资料问题,按照《施工合同》“9.5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的约定,河南某某公司应予提供,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完善施工过程中的监检手续问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监检手续是在施工前办理,是必须在施工前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办理监检手续不能施工,因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不存在补办的可能,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河北某某公司主张让河南某某公司赔偿因其未按时完工,致使高价采购液化天然气替代管道气供应,造成损失952750.89元问题,因其提交的证据不显示其与其他公司存在购气行为,故本院对河北某某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河南某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在2022年12月5日投入使用,故河北某某公司应以117234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河南某某公司以四倍计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2344.2元及利息(利息以基数1172344.2元,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符合税法的票据;
三、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施工资料;
四、驳回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828.00元,由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负担6000.00元,由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8.0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9793.00元,由河北某甲燃气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