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0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
法定代表人:彭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润泽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自编**。
负责人:范展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煚,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俊森,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第**自编**。
法定代表人:谢群腾。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润泽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分公司)、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祺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错误。***向自来水公司信访反映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水泥班组工资468399.71元,自来水公司提交的银行电子回执单,其于2021年2月2日向祺商公司支付建筑劳务款410245元,而实际只发放了工资388391.40元。因此工程为两个计算单是分开的,***才会在尚欠80008.3元情况下签署班组收款承诺书。而祺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就此作出判决,对***有失公平与公正,请求依法改判。
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答辩称,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不存在拖欠***及其班组成员劳务报酬的情形,***及其班组在石井污水厂二期务工所产生的所有劳务报酬,双方已经于2021年2月3日确定为388391.40元,且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分别向***及其班组成员支付了相应的劳务报酬,合计为388391.40元。支付完该笔工资后,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已经全部清偿,***在务工期间产生的所有报酬。***与自来水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自来水公司帮助***处理农民工工资,是基于自来水公司作为国企单位,本着维护农民工工资的权益,协商处理劳务纠纷。
祺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
***一审的诉讼请求:1.自来水公司、祺商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泥工班污水厂结算单汇总未付金额8000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祺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作为承包人的自来水公司与作为分包人的祺商公司签订《石井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工作劳务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石井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工作劳务部分,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花路以西,小石马村和大朗村交界处,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等工作,承包范围为分包人派出承包人指定数量的工人,集中在承包人指定的集合地点,并按照承包人管理员工作的签发指令,具体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合同价款总额为1586720元,等等。
自来水公司提交银行电子回执单,拟证明其于2021年2月2日向祺商公司支付建筑劳务款410245元。
2021年2月3日自来水公司出具穗自来水工程信[2021]01号02《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先生:您于2021年1月13日来访反映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泥水班组工资468399.70元的发放问题,要求解决。……一、您的诉求是广州市石井净水厂二期工程的工资发放问题,未发放的工资共计388391.40元;二、您及您所在的泥水班组的工资应由劳务公司发放;三、我公司已于2月2日向劳务公司支付足额工人工资额388391.40元;四、在我公司的协调下,劳务公司于2月3日向您及您所在的泥水班组工人支付了共计388391.40元,您出具《承诺书》并签名确认;五、您及您所在的泥水班组工人在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2021年2月3日***出具《班组收款承诺书》,载明其班组在自来水公司施工的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工程项目,现由我班组及班组长***共同承诺截至2021年2月2日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388391.40元已结清,若日后有本项目农民工讨薪等不稳定因素发生,则由我班组及班组长***自行承担并处理解决。其中班组名称处载明为泥水班组。
一审庭审中,***表示其主张的劳动报酬所涉及的工程为石井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工作,工作内容为砌砖批荡,自来水公司总共欠468399.7元,因为两个结算单是分开的,才会在尚欠80008.3元情况下签署班组收款承诺书,载明所有拖欠的工资款项388391.40元已结清;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表示案涉工程的劳务已合法分包给了祺商公司,***明确确认其班组在案涉工程的劳务费为388391.40元并于2021年2月3日已取得案涉工程劳务产生的所有劳务费388391.40元,现再次追索所谓的劳务费,没有事实依据。
***提交欠薪登记表复印件、***泥工班污水厂结算单汇总复印件,显示尚欠80008.30元,但上述材料并未有被告盖章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自来水公司、祺商公司欠劳动报酬80008.3元未予以支付,但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祺商公司尚欠上述款项,且***出具的《班组收款承诺书》已载明其泥水班组在自来水公司施工的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工程项目截至2021年2月2日的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388391.40元已结清。现***要求自来水公司、祺商公司支付拖欠***泥工班污水厂结算单汇总未付金额80008.3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提交明细表,拟证明自来水公司总共欠其46万多元。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确认;项目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仅有***的签名捺印,自来水公司及润泽分公司均未在上面盖章予以确认;该证据为***单方制作的,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并未参与。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明细表上并无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及祺商公司签章,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亦不予确认,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及祺商公司尚欠***款项,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来水公司、润泽分公司或祺商公司尚欠其款项80008.3元。相反,***2021年2月3日出具的《班组收款承诺书》中已载明***泥水班组在自来水公司施工的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工程项目截至2021年2月2日的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388391.40元已结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请求支付尚欠款项80008.3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祺商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书琪
梁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