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3493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刚,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煚,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润泽经营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自编1号。
负责人:范展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煚,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政,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第**自编**。
法定代表人:谢群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星,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原告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泥工班污水厂结算单汇总未付金额8000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华,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润泽经营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作为承包人的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作为分包人的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石井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工作劳务分包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石井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工作劳务部分,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花路以西,小石马村和大朗村交界处,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等工作,承包范围为分包人派出承包人指定数量的工人,集中在承包人指定的集合地点,并按照承包人管理员工作的签发指令,具体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合同价款总额为1586720元,等等。
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银行电子回执单,拟证明其于2021年2月2日向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建筑劳务款410245元。
2021年2月3日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穗自来水工程信[2021]01号02《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载明“***先生:您于2021年1月13日来访反映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泥水班组工资468399.70元的发放问题,要求解决。……一、您的诉求是广州市石井净水厂二期工程的工资发放问题,未发放的工资共计388391.40元;二、您及您所在的泥水班组的工资应由劳务公司发放;三、我公司已于2月2日向劳务公司支付足额工人工资额388391.40元;四、在我公司的协调下,劳务公司于2月3日向您及您所在的泥水班组工人支付了共计388391.40元,您出具《承诺书》并签名确认;五、您及您所在的泥水班组工人在广州市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2021年2月3日***出具《班组收款承诺书》,载明其班组在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工程项目,现由我班组及班组长***共同承诺截至2021年2月2日本工程项目的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388391.40元已结清,若日后有本项目农民工讨薪等不稳定因素发生,则由我班组及班组长***自行承担并处理解决。其中班组名称处载明为泥水班组。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劳动报酬所涉及的工程为石井污水处理系统厂区工程——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配合修缮及场内保洁工作,工作内容为砌砖批荡,被告总共欠468399.7元,因为两个结算单是分开的,才会在尚欠80008.3元情况下签署班组收款承诺书,载明所有拖欠的工资款项388391.40元已结清;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润泽经营分公司表示案涉工程的劳务已合法分包给了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方明确确认其班组在案涉工程的劳务费为388391.40元并于2021年2月3日已取得案涉工程劳务产生的所有劳务费388391.40元,现再次追索所谓的劳务费,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提交欠薪登记表复印件、***泥工班污水厂结算单汇总复印件,显示尚欠80008.30元,但上述材料并未有被告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欠劳动报酬80008.3元未予以支付,但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尚欠上述款项,且原告出具的《班组收款承诺书》已载明其泥水班组在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石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污水部分)土建施工工程项目截至2021年2月2日的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388391.40元已结清。现原告要求被告广州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祺商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泥工班污水厂结算单汇总未付金额80008.3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凯娜
孔樱烯
《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
为提高诉讼效率,本案采用了令状式裁判文书。为保护您的诉讼权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
一、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含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被告抗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虽然裁判文书上对部分内容没有详细记载,但这些内容将充分体现在庭审笔录中。您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庭要求复印开庭笔录。
二、为了确保您的权利,本案已全程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将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卷,必要时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聆听或观看庭审的录音或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