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91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20号云时代广场1号楼2层213号。
法定代表人:段洪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1单元310-D。
法定代表人:刘琰,董事长。
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3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5.06170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5.061706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5.06170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中联华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