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耀龙供用电有限公司

昆某某供用电有限公司与云南正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20460号 原告:昆***供用电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福德村福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附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供用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正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2023年11月15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供用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昆***供用电有限公司负担658元,剩余658元退还原告昆***供用电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