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兰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海泰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控公共卫生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市兰诺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开民执恢一字第85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海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中控公共卫生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3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兰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十二经路**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07)开民合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1000000元、诉讼费1501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兰诺机电有限公司235000元,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开民执恢一字第8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