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特192号
申请人:天津兰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二经路1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兰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兰诺公司称,撤销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兰诺公司的申请,请求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于2018年9月29日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9号仲裁裁决,裁决兰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16.62元。
本院认为,兰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津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869号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天津兰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兰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