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5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执行人洛阳信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区**昌路口岸基地办公楼**室。 被执行人洛阳市荣科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洛阳市涧**区建设路**号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017)豫0305执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