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777号
原告:福建思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建华支巷水涧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W90N0A。
法定代表人:邱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泽,福建闽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云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罗星路**时代广场**楼**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88PY9Y。
法定代表人:陈云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思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云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思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思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思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3元,减半收取计314.65元,由原告福建思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建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