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财保105号 申请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37665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67.2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867.29万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67.29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867.29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