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28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37665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