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19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部湾路以南、湖北路以东怡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9074138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永达滑州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人民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南角会信用代码:9141052657102089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3766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滑州新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2元,减半收取计6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