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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滑州新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19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部湾路以南、湖北路以东怡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9074138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永达滑州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人民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西南角会信用代码:9141052657102089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733766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德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达滑州新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2元,减半收取计6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