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田镇龙光路168-38号20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9194884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对欠款的数额有待进一步核算,诉讼暂无须继续进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郑国宝
书 记 员 卢録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