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28知民初453号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是道外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徐兰县。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迎宾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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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