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224民初388号
原告:南京知行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南京知行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知行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元由被告青海金远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